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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4日 (星期四)

    23:07  进律疏议表 差异历史 +3,841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臣无忌等言:臣闻三才既分,法星著于玄象;六位斯列,习坎彰于《易经》。故知出震乘时,开物成务,莫不作训以临函夏,垂教以牧黎元。昔周后登极,吕侯阐其茂范;虞帝纳麓,皋陶创其彝章。大夫之述三言,金篆腾其高轨;安众之陈九法,玉牒播其弘规。前哲比之以堤防,往贤譬之以衔勒。轻重失序,则系之以存亡。宽猛乘方,则阶之以得丧。…”) 标签可视化编辑
    23:06  唐律疏议/卷第三十 差异历史 +24,210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 483 监临自以杖捶人 == 诸监临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死者,各从过失杀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殴击,折伤以上,减斗杀伤罪二等。 【疏】议曰:谓临统案验之官,情不挟私,因公事,前人合杖、笞,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死”,谓因公事,欲求其情,或恐喝,或迫胁,前人怕惧而自致死者:各依过失杀人法,各征铜一百…”) 标签可视化编辑
    23:06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九 差异历史 +20,639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疏】议曰:断狱律之名,起自于魏,魏分里悝囚法而出此篇。至北齐,与捕律相合,更名捕断律。至后周,复为断狱律。释名云:“狱者,确也,以实囚情。皋陶造狱,夏曰夏台,殷名羑里,周曰圜土,秦曰囹圄,汉以来名狱。”然诸篇罪名,各有类例,讯舍出入,各立章程。此篇错综一部条流,以为决断之法,故承众篇之下。 == 469 囚应禁而…”) 标签可视化编辑
    23:06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八 差异历史 +28,176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疏】捕亡律者,魏文侯之时,里悝制法经六篇,捕法第四。至后魏,名捕亡律。北齐名捕断律。后周名逃捕律。〔一〕隋复名捕亡律。然此篇以上,质定刑名。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系,以寘疏网,故次杂律之下。 == 451 将吏捕罪人逗留不行 == 诸罪人逃亡,将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small>〈谓故方便之者。〉</small>虽行,与亡者相…”) 标签可视化编辑
    23:05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七 差异历史 +30,025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 423 在市人众中惊动 == 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一等;因失财物者,坐赃论。其误惊杀伤人者,从过失法。 【疏】议曰:有人在市内及众聚之处,“故相惊动”,谓诳言有猛兽之类,令扰乱者,杖八十。若因扰乱之际而失财物,坐赃论;如是众人之物,累并倍论,并倍不加重于一人,失财物者即从…”) 标签可视化编辑
    23:04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六 差异历史 +33,594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疏】议曰:里悝首制法经,〔一〕而有杂法之目。递相祖习,多历年所。然至后周,更名杂犯律。隋又去犯,还为杂律。诸篇罪名,各有条例。此篇拾遗补阙,错综成文,班杂不同,故次诈伪之下。〔二〕 == 389 坐赃致罪 == 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small>〈谓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者。〉<…”) 标签可视化编辑
    23:04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五 差异历史 +39,225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疏】议曰:诈伪律者,魏分贼律为之。历代相因,迄今不改。既名诈伪,应以诈事在先;以御宝事重,遂以“伪造八宝”为首。斗讼之后,须防诈伪,故次斗讼之下。 == 362 伪造皇帝宝 == 诸伪造皇帝八宝者,斩。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宝者,绞。皇太子妃宝,流三千里。<small>〈伪造不录所用,但造即坐。〉</small> 【疏】议曰:皇帝有传…”) 标签可视化编辑
    23:03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四 差异历史 +24,725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 346 告期亲尊长 == 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small>〈所犯虽不合论,告之者犹坐。〔一〕〉</small>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 【疏】议曰:“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依名例律:“并…”) 标签可视化编辑
    23:03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三 差异历史 +21,942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 333 殴妻前夫子 == 诸殴伤妻前夫之子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死者,绞。 【疏】议曰:“殴伤妻前夫之子者”,谓改醮之妇,携子适人,后夫殴伤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谓与继父同居,立庙服期。“又减一等”,谓减凡人二等。若殴之令至笃疾及断舌、毁败阴阳,如此之类,得徒二年半。不同居,徒三年。因殴致死者,同居…”) 标签可视化编辑
    23:02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二 差异历史 +22,241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 317 九品以上殴议贵 == 诸流内九品以上殴议贵者,徒一年。伤重及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议贵,各加凡斗伤二等。 【疏】议曰:流内九品以上、六品以下殴议贵者,徒一年。“伤重”,谓他物殴凡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殴议贵,合加二等,徒一年半。此名“伤重”。其六品以下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议贵,或殴不伤:亦各加凡…”) 标签可视化编辑
    23:02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一 差异历史 +28,722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疏】议曰:斗讼律者,首论斗殴之科,次言告讼之事。从秦汉至晋,未有此篇。至后魏太和年,分系讯律为斗律。〔一〕至北齐,以讼事附之,名为斗讼律。后周为斗竞律。隋开皇依齐斗讼名,至今不改。贼盗之后,须防斗讼,故次于贼盗之下。 == 302 斗殴手足他物伤 == 诸斗殴人者,笞四十;<small>〈谓以手足击人者。〉</small>伤及以他物殴人者,…”) 标签可视化编辑
    23:01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 差异历史 +26,538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 287 盗缌麻小功财物 == 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杀伤者,各依本杀伤论。<small>〈此谓因盗而误杀者。若有所规求而故杀期以下卑幼者,绞。馀条准此。〉</small> 【疏】议曰:缌麻以上相盗,皆据别居。卑幼于尊长家强盗,已于“恐喝”条释讫。其尊长于卑幼家窃盗若强盗,及卑幼于尊长家行窃盗者,…”) 标签可视化编辑
    23:01  唐律疏议/卷第十九 差异历史 +23,939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 270 盗大祀神御物 == 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small>〈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small>其拟供神御,<small>〈谓营造未成者。〉</small> 【疏】议曰:“盗大祀神御之物”,公取、窃取皆为盗。大祀,谓天地、宗庙、神州等。其供神御所用之物而盗之者,流二千五百里。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谓见供神御者,虽帷帐几…”) 标签可视化编辑
    23:00  唐律疏议/卷第十八 差异历史 +16,903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 261 以物置人耳鼻 == 诸以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有所妨者,杖八十。其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以故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 【疏】议曰:耳鼻孔窍皆为要所,辄以他物置中,有所妨者,杖八十。本条殴罪重者,依殴法;殴未有罪者,亦不科。“其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谓寒月屏去人衣服,或登高、乘马私去梯辔,或饥渴之人屏去饮食…”) 标签可视化编辑
    23:00  唐律疏议/卷第十七 差异历史 +21,907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疏】议曰:贼盗律者,魏文侯时,里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北齐合为贼盗律。后周为劫盗律,复有贼叛律。隋开皇合为贼盗律,至今不改。前禁擅发兵马,此须防止贼盗,故次擅兴之下。 == 248 谋反大逆 == 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small>〈子妻…”) 标签可视化编辑
    22:59  唐律疏议/卷第十六 差异历史 +31,958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疏】议曰:擅兴律者,汉相萧何创为兴律。魏以擅事附之,名为擅兴律。晋复去擅为兴。又至高齐,改为兴擅律。隋开皇改为擅兴律。虽题目增损,随时沿革,原其旨趣,意义不殊。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防。厩库足讫,〔一〕须备不虞,故此论兵次于厩库之下。 == 224 擅发兵 == 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 标签可视化编辑
    22:59  唐律疏议/卷第十五 差异历史 +33,070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疏】议曰:厩库律者,汉制九章,创加厩律。魏以厩事散入诸篇。晋以牧事合之,名为厩牧律。自宋及梁,复名厩律。后魏太和年名牧产律,至正始年复名厩牧律。历北齐、后周,更无改作。隋开皇以库事附之,更名厩库律。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故齐鲁谓库为舍。户事既终,厩库为次,故在户婚之下。 == 196…”) 标签可视化编辑
    22:59  唐律疏议/卷第十四 差异历史 +17,821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 182 同姓为婚 ==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疏】议曰: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绪。其有祖宗迁易,年代寖远,流源析本,罕能推详。至如鲁、卫,文王之昭;凡、蒋,周公之胤。初虽同族,后各分封,并传国姓,以为宗本,若与姬姓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 标签可视化编辑
    22:58  唐律疏议/卷第十三 差异历史 +24,460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 164 占田过限 == 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于宽闲之处者,不坐。 【疏】议曰:王者制法,农田百亩,其官人永业准品,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级,非宽闲之乡不得限外更占。若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一顷五十一亩罪止徒一年。又,依令:“受…”) 标签可视化编辑
    22:58  唐律疏议/卷第十二 差异历史 +17,929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疏】议曰:户婚律者,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厩、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迄至后周,皆名户律。北齐以婚事附之,名为婚户律。隋开皇以户在婚前,改为户婚律。既论职司事讫,即户口、婚姻,故次职制之下。 == 150 脱户 == 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small>〈谓一户俱不附贯。若不由家长,罪其所由。即…”) 标签可视化编辑
    22:57  唐律疏议/卷第十一 差异历史 +20,472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 133 奉使部送雇寄人 == 诸奉使有所部送,而雇人寄人者,杖一百;阙事者,徒一年。受寄雇者,减一等。 【疏】议曰:“奉使有所部送”,谓差为纲、典,部送官物及囚徒、畜产之属。而使者不行,乃雇人、寄人而领送者,使人合杖一百。“阙事者”,谓于前事有所废阙,合徒一年。其受寄及受雇者,不阙事杖九十,阙事杖一百,故云“减一等”…”) 标签可视化编辑
    22:57  唐律疏议/卷第十 差异历史 +23,669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 114 制书官文书误辄改定 == 诸制书有误,不即奏闻,辄改定者,杖八十;官文书误,不请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知误,不奏请而行者,亦如之。辄饰文者,各加二等。 【疏】议曰:“制书有误”,谓旨意参差,或脱剩文字,于理有失者,皆合覆奏,然后改正、施行。不即奏闻,辄自改定者,杖八十。“官文书”,谓常行文书,有误于事,改动者…”) 标签可视化编辑
    22:56  唐律疏议/卷第九 差异历史 +25,374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疏】议曰:职制律者,起自于晋,名为违制律。爰至高齐,此名不改。隋开皇改为职制律。言职司法制,备在此篇。宫卫事了,设官为次,故在卫禁之下。 == 91 置官过限及不应置而置 == 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small>〈谓非奏授者。〉</small>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疏】议曰:“官有员数”,谓内外百司,杂任以…”) 标签可视化编辑
    22:55  唐律疏议/卷第八 差异历史 +20,790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 76 宿卫兵仗远身 == 诸宿卫者,兵仗不得远身,违者杖六十;若辄离职掌,加一等;别处宿者,又加一等。主帅以上,各加二等。 【疏】议曰:兵仗者,谓横刀常带;其甲、桕、弓、箭之类,有时应执著者并不得远身,不应执带者常自近身。辄远身者,各杖六十。其职掌之处,依次坐立,辄离职掌,加一等,合杖七十。即于别处宿者,又加一等,…”) 标签可视化编辑
    22:55  唐律疏议/卷第七 差异历史 +24,246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疏】议曰: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卫宫律。〔一〕自宋洎于后周,此名并无所改。至于北齐,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随开皇改为卫禁律。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但敬上防非,于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 == 58 阑入庙社及山陵兆域门 == 诸阑入太庙门及…”) 标签可视化编辑
    22:54  唐律疏议/卷第六 差异历史 +37,073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 45 二罪从重 == 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small>〈谓非应累者,唯具条其状,不累轻以加重。若重罪应赎,轻罪应居作、官当者,以居作、官当为重。〉</small> 【疏】议曰:假有甲任九品一官,犯盗绢五疋,合徒一年;又私有桕一张,合徒一年半;又过失折人二支,合赎流三千里,是为“二罪以上俱发”。从“私有禁兵器”断徒一年半,〔一〕…”) 标签可视化编辑
    22:54  唐律疏议/卷第五 差异历史 +28,617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 37 犯罪未发自首 ==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small>〈正赃犹征如法。〉</small> 【疏】议曰: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审,牒虽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虽欲自新,不得成首。 注:正赃犹征如法。 【疏】议曰:称正赃者,谓盗者自首,不征倍赃。称如法者,同未首前法,征还官、…”) 标签可视化编辑
    22:53  唐律疏议/卷第四 差异历史 +28,667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 29 犯罪已发 == 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 【疏】议曰:已发者,谓已被告言;其依令应三审者,初告亦是发讫。及已配者,谓犯徒已配。〔一〕而更为笞罪以上者,各重其后犯之事而累科之。 即重犯流者,依留住法决杖,于配所役三年。 【疏】议曰:犯流未断,或已断配讫、未至配所,〔二〕而更犯流者,依工、乐留住法:流…”) 标签可视化编辑
    22:53  唐律疏议/卷第三 差异历史 +33,004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19 奸盗略人受财 == 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small>〈并谓断徒以上。〉</small> 【疏】议曰:“奸、盗、略人”,并谓监临外犯罪。及受财而不枉法者,谓虽即因事受财,于法无曲。并谓断徒以上者。 若犯流、徒,狱成逃走; 【疏】议曰:犯流、徒者,谓非疑罪及过失,此外犯流、徒者。“狱成逃走”,谓减讫仍有徒刑;若依令责保参…”) 标签可视化编辑
    22:52  唐律疏议/卷第二 差异历史 +32,025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8 八议者 ==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small>〈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small> 【疏】议曰:此名“议章”。八议人犯死罪者,〔一〕皆条录所犯应死之坐及录亲、故、贤、能、功、勤、宾、贵等应议之状,先奏请议。依令,都堂集议,〔二〕议定奏裁。 注: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 标签可视化编辑
    22:50  唐律疏议/卷第一 差异历史 +33,307 Admin 留言 贡献 (创建页面,内容为“: 【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禀气含灵,人为称首。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时遇浇淳,用有众寡。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易》曰:“天垂象…”) 标签可视化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