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草案施行条例: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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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4日 (四) 22:30的最新版本

大总统令

  兹制定民事诉讼法草案施行条例,公布之。此令。


大总统印

中华民国十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务总理 靳云鹏

司法总长 董 康

教令第二十七号

第一条

  在本法施行前提起之诉讼,其以后之诉讼程序,应依本法终结之。

第二条

  在本法施行前所为之缺席判决,得依从前所定办法声明窒碍。
  声明窒碍之期限,准用本法声请回复原状之期限。

第三条

  抗告之期限,应依本法自其施行之日起算。

第四条

  对于应适用本法之法院所为之裁判上诉或抗告者,上诉或抗告法院之诉讼程序,应适用本法。
  上级法院就应适用本法之法院所受理之事件为管辖之指定,或为关于法院职员回避之裁决者,应适用本法。

第五条

  在初级审判厅规复以前,本法中关于初级审判厅之规定,于地方审判厅之简易庭或分庭适用之。
  地方审判厅简易庭认诉讼应属地方审判厅之事物管辖者,应不为裁判,将该事件移送地方审判厅。但当事人有反对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

  第百二十三条至第百二十九条规定,暂不适用。

第七条

  第百三十一条及第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暂不适用。

第八条

  本法中称亲属者,暂依刑律第八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