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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草案施行条例”的修订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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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 大总统令 == 兹制定民事诉讼法草案施行条例,公布之。此令。 大总统印 中华民国十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务总理 靳云鹏 司法总长 董 康 == 教令第二十七号 == '''第一条''' : 在本法施行前提起之诉讼,其以后之诉讼程序,应依本法终结之。 '''第二条''' : 在本法施行前所为之缺席判决,得依从前所定办法声明窒碍。 : 声明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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