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编辑规则
大理院令 第四十一号
兹订定本院编辑规则,公布之。此令。
院印
中华民国七年八月七日
大理院院长 姚 震
大理院编辑规则
第一条
- 编辑判例汇览、解释文件汇览、行政章规汇览及其他图书,置编辑处。
第二条
- 编辑处由院长指定现任或聘订曾任本院推事人员担任,编辑判例汇览或解释文件汇览。
- 行政章规汇览及其他之图书,由院长指定书记官或其他人员担任编辑。
第三条
- 编辑处置转任事务员四人以内,受本院书记官长之指挥,分任校对、编缀、保管、收发及其他庶务。
- 关于会计、印刷及发行事宜,仍由本院会计科掌理。
第四条
- 编辑处置雇员四人以内,任缮录及其他杂务。
第五条
- 判例汇览、解释文件汇览大别为二类:一、民事;二、刑事。民刑事之分类,除依现行法规编定目次外,得参酌前清修订法律馆各草案及本院判例所认许之习惯法则。但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先普通法后特别法。
第六条
- 判例汇览、解释文件汇览内容格式如左:
| 眉批 | 要旨 | 年分 某字号次 |
|---|---|---|
| 参考旧例(或旧解释) | ||
| 参考法文 | ||
| 参考解释文件(或判例)(无可参考者从略) |
第七条
- 一例关系二以上法则者,应数处并录之。
第八条
- 参考解释文件或判例,得仅记明各该汇览之页次。
第九条
- 判例汇览、解释文件汇览,自民国元年至七年为一册。但民事、刑事得分缀之。
- 民国八年以后之判例及解释文件,均按月编辑,半年度汇为一册。
第十条
- 判例汇览及解释文件汇览,每册应附凡例、目录及分类索引。
第十一条
- 判例汇览,应附历年推事一览表。
第十二条
- 判决录、解释文件录刊载裁判或解释文件全文。但得以各该汇览已摘取要旨之文为限。
第十三条
- 行政章规汇览汇辑,本院制定一切章规及足供参考之统计表类。
第十四条
- 依本规则发行之书册,得代登一切关于司法著作之广告。
- 广告费额,另定之。
第十五条
- 编辑处得编译足供改良裁判参考之图书。但以得院长所许可者为限。
第十六条
- 发卖处所得适宜定之。
- 依本规则发行之书册,禁止翻刻、仿制、节录或代售、运贩此等之出版物。
第十七条
- 发行基金,由本院筹拨,除售价盈馀外,不得移用。
第十八条
- 编辑人员得就其编辑书册,分次酌定津贴。但总额不得逾售价盈馀十分之四。
第十九条
- 专任事务员给五十元以内之月薪。
- 雇员给三十元以内之月薪。
第二十条
- 专任事务员得令兼任雇员事务。但仅支事务员月薪。
第二十一条
- 本规则自八月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