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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2月4日 (四) 23:00 Admin 留言 贡献创建了页面唐律疏议/卷第十八 (创建页面,内容为“ == 261 以物置人耳鼻 == 诸以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有所妨者,杖八十。其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以故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 【疏】议曰:耳鼻孔窍皆为要所,辄以他物置中,有所妨者,杖八十。本条殴罪重者,依殴法;殴未有罪者,亦不科。“其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谓寒月屏去人衣服,或登高、乘马私去梯辔,或饥渴之人屏去饮食…”) 标签可视化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