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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4日 (四) 23:03 Admin 留言 贡献创建了页面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四 (创建页面,内容为“ == 346 告期亲尊长 == 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small>〈所犯虽不合论,告之者犹坐。〔一〕〉</small>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 【疏】议曰:“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依名例律:“并…”) 标签:可视化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