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民律草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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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律草案由民国政府于民国10年(1921年)3月2日公布。

民律草案修正各案

因抵触约法删除者

  第四条,抵触约法第二章。
  第九条但书,抵触约法第五条。
  第二十六条末至第三十条,抵触约法第五条。
  第三十一条“及妻”二字,抵触约法第五条。
  第三十四条,抵触约法第五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抵触约法第五条。
  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或夫”二字,抵触约法第五条。
  第一千三百二十三条第二项,抵触约法第六条第六款。
  第一千三百七十四条,抵触约法第六条第一款。
  第四章第二节至第三节、第一千三百八十条至第一千三百八十九条,抵触约法第五条。
  第一千四百九条“嫡”字,抵触约法第五条。
  第一千四百七十四条“不论嫡子庶子”六字,抵触约法第五条。
  以上均删。

因抵触现行法令删除者

  第八百五十六条,抵触新刑律第二百七十九条。
  以上删。

因抵触一般事实删除者

  第一千三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三百四十条、第一千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千三百五十七条二项、第一千三百六十一条二项、第一千三百九十六条、第一千四百二条、第一千四百四条二项,抵触一般事质。
  以上删。

因抵触约法改正者

  第七十五条二项、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二项、第一百十一条一项、第一百十五条一项、第一百十八条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百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九条二项、第五百二十条、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三十三条一项、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六条一项二项、第六百十四条二项、第七百六十三条、第八百四十条、第八百五十三条、第八百八十一条、第九百九条、第九百五十九条、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一千五十七条、第一千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条一项、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二项、第一千三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三百七十四条一项二项、第一千三百九十七条一项、第一千四百七十条一项、第一千四百四十二条二项、第一千四百四十六条二项、第一千四百四十八条、第一千四百四十九条二项、第一千四百五十八条、第一千五百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千五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五百六十二条、第一千五百六十三条、第一千五百六十九条“审判衙门”四字,抵触约法第四条及第四十九条。
  以上“审判衙门”字样,改为“法院”。
  第一千二百六十六条“仆婢”二字,抵触约法第五条。
  以上“仆婢”二字,改为“佣工人”。

因抵触现行法令改正者

  第一百十二条一项二项、第一百十六条、第一百十七条、第一百十八条一项、第一百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二十条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一项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项、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三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一项、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衙门”二字,抵触现行法令。
  以上“衙门”二字,改为“公署”。
第一千四百九十七条“官吏”二字,抵触现行法令。
  以上“官吏”二字改为“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