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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第四”的修订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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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 == 29 犯罪已发 == 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 【疏】议曰:已发者,谓已被告言;其依令应三审者,初告亦是发讫。及已配者,谓犯徒已配。〔一〕而更为笞罪以上者,各重其后犯之事而累科之。 即重犯流者,依留住法决杖,于配所役三年。 【疏】议曰:犯流未断,或已断配讫、未至配所,〔二〕而更犯流者,依工、乐留住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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