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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第十二”的修订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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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疏】议曰:户婚律者,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厩、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迄至后周,皆名户律。北齐以婚事附之,名为婚户律。隋开皇以户在婚前,改为户婚律。既论职司事讫,即户口、婚姻,故次职制之下。 == 150 脱户 == 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small>〈谓一户俱不附贯。若不由家长,罪其所由。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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