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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第五”的修订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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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 == 37 犯罪未发自首 ==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small>〈正赃犹征如法。〉</small> 【疏】议曰: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审,牒虽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虽欲自新,不得成首。 注:正赃犹征如法。 【疏】议曰:称正赃者,谓盗者自首,不征倍赃。称如法者,同未首前法,征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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