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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五”的修订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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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疏】议曰:诈伪律者,魏分贼律为之。历代相因,迄今不改。既名诈伪,应以诈事在先;以御宝事重,遂以“伪造八宝”为首。斗讼之后,须防诈伪,故次斗讼之下。 == 362 伪造皇帝宝 == 诸伪造皇帝八宝者,斩。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宝者,绞。皇太子妃宝,流三千里。<small>〈伪造不录所用,但造即坐。〉</small> 【疏】议曰:皇帝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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