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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七”的修订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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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 == 423 在市人众中惊动 == 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一等;因失财物者,坐赃论。其误惊杀伤人者,从过失法。 【疏】议曰:有人在市内及众聚之处,“故相惊动”,谓诳言有猛兽之类,令扰乱者,杖八十。若因扰乱之际而失财物,坐赃论;如是众人之物,累并倍论,并倍不加重于一人,失财物者即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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