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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一”的修订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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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疏】议曰:斗讼律者,首论斗殴之科,次言告讼之事。从秦汉至晋,未有此篇。至后魏太和年,分系讯律为斗律。〔一〕至北齐,以讼事附之,名为斗讼律。后周为斗竞律。隋开皇依齐斗讼名,至今不改。贼盗之后,须防斗讼,故次于贼盗之下。 == 302 斗殴手足他物伤 == 诸斗殴人者,笞四十;<small>〈谓以手足击人者。〉</small>伤及以他物殴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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