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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修正民律草案 - 版本历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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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2026-06-05T09:43:59Z</up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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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Admin：​创建页面，内容为“修正民律草案由民国政府于民国10年（1921年）3月2日公布。  == 民律草案修正各案 ==  === 因抵触约法删除者 ===  : 　　第四条，抵触约法第二章。 : 　　第九条但书，抵触约法第五条。 : 　　第二十六条末至第三十条，抵触约法第五条。 : 　　第三十一条“及妻”二字，抵触约法第五条。 : 　　第三十四条，抵触约法第五条。 :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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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2025-12-04T14:23:38Z</updated>

		<summary type="html">&lt;p&gt;创建页面，内容为“修正民律草案由民国政府于民国10年（1921年）3月2日公布。  == 民律草案修正各案 ==  === 因抵触约法删除者 ===  : 　　第四条，抵触约法第二章。 : 　　第九条但书，抵触约法第五条。 : 　　第二十六条末至第三十条，抵触约法第五条。 : 　　第三十一条“及妻”二字，抵触约法第五条。 : 　　第三十四条，抵触约法第五条。 :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lt;/p&gt;
&lt;p&gt;&lt;b&gt;新页面&lt;/b&gt;&lt;/p&gt;&lt;div&gt;修正民律草案由民国政府于民国10年（1921年）3月2日公布。&lt;br /&gt;
&lt;br /&gt;
== 民律草案修正各案 ==&lt;br /&gt;
&lt;br /&gt;
=== 因抵触约法删除者 ===&lt;br /&gt;
&lt;br /&gt;
: 　　第四条，抵触约法第二章。&lt;br /&gt;
: 　　第九条但书，抵触约法第五条。&lt;br /&gt;
: 　　第二十六条末至第三十条，抵触约法第五条。&lt;br /&gt;
: 　　第三十一条“及妻”二字，抵触约法第五条。&lt;br /&gt;
: 　　第三十四条，抵触约法第五条。&lt;br /&gt;
: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抵触约法第五条。&lt;br /&gt;
: 　　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或夫”二字，抵触约法第五条。&lt;br /&gt;
: 　　第一千三百二十三条第二项，抵触约法第六条第六款。&lt;br /&gt;
: 　　第一千三百七十四条，抵触约法第六条第一款。&lt;br /&gt;
: 　　第四章第二节至第三节、第一千三百八十条至第一千三百八十九条，抵触约法第五条。&lt;br /&gt;
: 　　第一千四百九条“嫡”字，抵触约法第五条。&lt;br /&gt;
: 　　第一千四百七十四条“不论嫡子庶子”六字，抵触约法第五条。&lt;br /&gt;
: 　　以上均删。&lt;br /&gt;
&lt;br /&gt;
=== 因抵触现行法令删除者 ===&lt;br /&gt;
&lt;br /&gt;
: 　　第八百五十六条，抵触新刑律第二百七十九条。&lt;br /&gt;
: 　　以上删。&lt;br /&gt;
&lt;br /&gt;
=== 因抵触一般事实删除者 ===&lt;br /&gt;
&lt;br /&gt;
: 　　第一千三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三百四十条、第一千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千三百五十七条二项、第一千三百六十一条二项、第一千三百九十六条、第一千四百二条、第一千四百四条二项，抵触一般事质。&lt;br /&gt;
: 　　以上删。&lt;br /&gt;
&lt;br /&gt;
=== 因抵触约法改正者 ===&lt;br /&gt;
&lt;br /&gt;
: 　　第七十五条二项、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二项、第一百十一条一项、第一百十五条一项、第一百十八条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百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九条二项、第五百二十条、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三十三条一项、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六条一项二项、第六百十四条二项、第七百六十三条、第八百四十条、第八百五十三条、第八百八十一条、第九百九条、第九百五十九条、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一千五十七条、第一千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条一项、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二项、第一千三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三百七十四条一项二项、第一千三百九十七条一项、第一千四百七十条一项、第一千四百四十二条二项、第一千四百四十六条二项、第一千四百四十八条、第一千四百四十九条二项、第一千四百五十八条、第一千五百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千五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五百六十二条、第一千五百六十三条、第一千五百六十九条“审判衙门”四字，抵触约法第四条及第四十九条。&lt;br /&gt;
: 　　以上“审判衙门”字样，改为“法院”。&lt;br /&gt;
&lt;br /&gt;
: 　　第一千二百六十六条“仆婢”二字，抵触约法第五条。&lt;br /&gt;
: 　　以上“仆婢”二字，改为“佣工人”。&lt;br /&gt;
&lt;br /&gt;
=== 因抵触现行法令改正者 ===&lt;br /&gt;
&lt;br /&gt;
: 　　第一百十二条一项二项、第一百十六条、第一百十七条、第一百十八条一项、第一百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二十条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一项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项、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三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一项、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衙门”二字，抵触现行法令。&lt;br /&gt;
: 　　以上“衙门”二字，改为“公署”。&lt;br /&gt;
: 第一千四百九十七条“官吏”二字，抵触现行法令。&lt;br /&gt;
: 　　以上“官吏”二字改为“官员”。&lt;/div&gt;</summary>
		<author><name>Admin</name></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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