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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第三十”的修订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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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 == 483 监临自以杖捶人 == 诸监临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死者,各从过失杀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殴击,折伤以上,减斗杀伤罪二等。 【疏】议曰:谓临统案验之官,情不挟私,因公事,前人合杖、笞,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死”,谓因公事,欲求其情,或恐喝,或迫胁,前人怕惧而自致死者:各依过失杀人法,各征铜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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