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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六”的修订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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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疏】议曰:里悝首制法经,〔一〕而有杂法之目。递相祖习,多历年所。然至后周,更名杂犯律。隋又去犯,还为杂律。诸篇罪名,各有条例。此篇拾遗补阙,错综成文,班杂不同,故次诈伪之下。〔二〕 == 389 坐赃致罪 == 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small>〈谓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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