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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三”的修订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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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 == 333 殴妻前夫子 == 诸殴伤妻前夫之子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死者,绞。 【疏】议曰:“殴伤妻前夫之子者”,谓改醮之妇,携子适人,后夫殴伤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谓与继父同居,立庙服期。“又减一等”,谓减凡人二等。若殴之令至笃疾及断舌、毁败阴阳,如此之类,得徒二年半。不同居,徒三年。因殴致死者,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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