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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第二十”的修订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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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 == 287 盗缌麻小功财物 == 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杀伤者,各依本杀伤论。<small>〈此谓因盗而误杀者。若有所规求而故杀期以下卑幼者,绞。馀条准此。〉</small> 【疏】议曰:缌麻以上相盗,皆据别居。卑幼于尊长家强盗,已于“恐喝”条释讫。其尊长于卑幼家窃盗若强盗,及卑幼于尊长家行窃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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