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开关侧边栏
海底眼
搜索
个人工具
创建账号
登录
导航
网站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古籍资料
国学汉籍
中华古籍平台
中國哲學書
行政院公報
宮内庁書陵部
国立公文書館
哈佛图书馆
中文古籍數據庫
早稲田図書館
雙紅堂文庫
国文学研究资料馆
国立国会図書館
慶應義塾図書館
山口大学図書館
友情链接
簿录客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Atom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
帮助
“唐律疏议/卷第十四”的修订纪录
页面
讨论
简体中文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查看该页面的日志
过滤修订版本
展开
折叠
截止日期:
标签
过滤:
wikieditor(隐藏的标签)
可视化编辑
可视化编辑:已切换
已被回退
手工回退
新重定向
替换
显示版本
差异选择:选中要对比的修订的单选按钮,然后按Enter键或下面的按钮。
说明:
(当前)
=与最后修订的差异,
(之前)
=与上个修订的差异,
小
=小编辑。
2025年12月4日 (星期四)
当前
之前
22:59
2025年12月4日 (四) 22:59
Admin
留言
贡献
17,821字节
+17,821
创建页面,内容为“ == 182 同姓为婚 ==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疏】议曰: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绪。其有祖宗迁易,年代寖远,流源析本,罕能推详。至如鲁、卫,文王之昭;凡、蒋,周公之胤。初虽同族,后各分封,并传国姓,以为宗本,若与姬姓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
标签
:
可视化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