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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奏酌拟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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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于《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六日第46号 == 法部奏酌拟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折(并清单) == : 奏为酌拟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缮单进呈恭折会陈,仰祈 圣鉴事。 : 窃臣部于本年八月初二日,议覆各省覆奏民刑诉讼法拟请展限详核妥拟折内声明:“各级审判厅开办在即,先由臣部督饬司员编纂试办章程,奏请施行”等因在案。 : 数月以来,悉心考究各国审判办法,其程途要非一蹴可几。惟查升任直隶总督袁世凯奏定天津府属审判厅试办章程,当法律未备之时,为权宜开办之计,调和新旧,最称允协,足为前事之师,第天津开一省之先,而京师实各省之准,此次办法,系乎全国司法机关,其规定自应更求完密,既于该章程所试行者,采用独多,复取修律大臣沈家本奏呈法院编制法草案,详加参对,务期损益适中,悉臻妥善。 : 兹拟编次之法,以总纲居首,释民刑之定义。次审判通则,明司法之权能。次诉讼通则,详呈诉之方法。次检察通则,尽补助之作用。而以附则终之,定施行之期间。凡为五章,每章之中,自分节目,都为一百二十条,虽细则尚有未赅,而大端差已略举所尤要者。闾阎之衅隙,每因薄物细故而生,苟民事之判决咸宜,则刑事之消弭不少。惟向来办理民事案件,仅限于刑法之制裁,今审判各厅既分民事为专科,自宜酌乎情理之平,以求尽乎保护治安之责。兹择其简要易行者,量为规定,庶与刑事显有区别,而适足相成。至讼费一节,系比照天津审判现行之例,而更从轻。盖诉讼所有之费,取偿于输服之人,乃东西各国之通例,而又有酌量减免之法,以救其穷,不知者或且以为诟病,抑思一切院厅设备、官吏俸糈,无非出自公家,若讼费尚须仰给度支,焉得人人而济,且此项规费,亦向来所不能无与其隐恣诛求,不如明定限制,此又臣等所熟思焉,不得不豫为釐定者也。要之世无不弊之法,而贵有杜弊之人,臣等日与编纂各员及该厅丞等迭次讨论,重加考正,并将草案钞交臣院,逐条详核意见,亦复相同。惟有督饬各厅认真举办,务令躬任劳怨,逐渐推行,以副 朝廷整顿法治之至意。 : 所拟试办章程,谨另缮清单,恭呈 御览,并请 饬下宪政编查馆核议,其未经议覆之先,拟暂由各厅先行试办,俟覆奏奉 旨后,再行遵照,并通行试办审判省分,以昭画一。 : 再此折系臣部主稿,会同大理院办理,合并声明。所有酌拟各厅办法缘由,理合恭折会陈,是否有当,伏乞 皇太后 皇上圣鉴训示。谨 奏。 : 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奉 旨:依议。钦此。 : 谨拟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恭呈 御览。 == 又宗室诉讼仍由大理院裁判片 == : 再查向来宗室与民人涉讼案件,均系由部派员赴府会审。觉罗案件,则由府派员赴部会审。此外步军统领及各衙门奏交之案,凡奉 旨交部审讯者,皆由刑部承审,实以行政而兼任司法之事。自釐定官制以来,臣部即经停止审判,所有以上各案,均改归大理院办理。惟核之此次修律大臣所定法院编制法草案,其于宗室等民事案件及步军统领奏交各案,应归何处审判,并无规定明文,即大理院从前奏定审判权限,亦系略分等级,尚未奏请实行。 : 现在京师各级审判厅渐当成立,若按各国法律言之,宗室民事应以高等审判厅为始审,惟会府及奏交之例,本为各国所无,是高等审判厅既无会府之权,地方审判厅又非奏交之地。值兹司法独立方始萌芽,全国裁判尚未能一律普变,若将宗室及奏交各案遽行分送各级审判厅承审,深恐职司太微,不足以昭慎重。拟请将宗室觉罗民刑诉讼仍归臣院特别裁判,其步军统领衙门及各衙门奏交之案,暂由臣院审判,以固法权,而归画一,俟将来法院编制法实行时,再行查照编制法办理。 : 事关审判权限,是否有当,理合会同附片奏明请 旨。 : 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奉 旨:依议。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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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奏酌拟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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