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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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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于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1911年1月27日)发布。 == 奏折 == : 修订法律大臣、法部右侍郎 臣沈家本等跪 : 奏为《民事诉讼律》草案编纂告竣,谨缮写成册,敬呈 御览,恭折仰祈 圣鉴事。 : 本月二十四日,臣等奏陈筹备事宜折内声明:“民事诉讼律草案均已编纂告成,俟缮写竣事,续行具奏”等因在案。 : 窃维司法要义,本匪一端,而保护私权,实关重要。东西各国,法制虽殊,然于人民私权秩序,维持至周,既有民律以立其基,更有民事诉讼律以达其用。是以专断之弊绝,而明允之效彰。中国民刑不分,由来已久。刑事诉讼,虽无专书,然其规程尚互见于刑律。独至民事诉讼,因无整齐画一之规,易为百弊丛生之府。若不速定专律,曲防事制,政平讼理,未必可期,司法前途,不无阻碍。 : 臣等从事编纂,博访周谘,考列国之成规,采最新之学理,复斟酌中国民俗,遂一研求。窃以为,民事诉讼律虽号称繁赜,然撮其纲要,厥有四端: : 官署审判民事,首重权限,称之为审判权。其官署组织,属诸内部者,谓之编制。属诸外部者,厥有管辖。其职员资格,亦有二种:一、任用资格,如考选、录用等事是也。一、奉职资格,如回避、拒却等事是也。审判权及内部组织、任用资格,乃制度之事,法院编制法定之。至外部组织及奉职资格,乃职务之事,民事诉讼律定之。依类相从,区划明晰,而权限轇轕之弊一清。此关于审判衙门之宜规定者一也。 : 民事诉讼,非俟人民起诉不能成立。既有起诉人,则必有相对人。起诉人一曰原告,相对人一曰被告。其受委任而从事诉讼者,则有诉讼代理人。其偕同而就审判者,则有诉讼辅佐人。命名既殊,地位各异,惟讼廷责无旁贷,案牍绝少牵连。庶两造有平等之观,而局外免波及之虑。至诉讼费用,必有所归,或预为征收,或事后交纳,亦关系于当事人权利、义务者也。此关于当事人之宜规定二也。 : 诉讼既与程序迭进,以主义言之,则有言词审理、书状审理、直接审理、间接审理诸名目。以阶级言之,则有第一审、上诉审、再审之区别。学说既更仆难终,层折亦繁复易紊,折衷取舍,允贵周详。又若各审有公用之法则,自书状送达,以迄诉讼记录,理属一贯,义主兼赅,必有共同之规,乃无浩瀚之虑。又若各审之进行方法,自起诉以迄裁判,必须有法定之准绳,乃能杜民情之诡辩。此关于通常程序之宜规定者三也。 : 通常诉讼,确当为先,简速次之。然遇有一种诉讼,最贵敏速,一或濡滞,受损实多。若必尽依通常办法,于保护人民权利之道,既偏而不全,则于国家法令之尊,或疑而不信。各国民事诉讼律于督促程序、证书诉讼、保全诉讼,皆另定办法,务求简捷,俾免贻误。此外,如权利状态不能确定,则有公示催告程序。婚姻、亲子事关公益,不能不予法官以干涉之权,则有人事诉讼。凡此之属,皆必设特别办法,乃能推行尽利。此关于特别程序之宜规定者四也。 : 臣等谨本斯旨,据以上四者,分纂四编,都八百条。所有名词字句,多半创制,改易再三,始克告竣。椎轮之作,因不敢遽信为完善,而比絜损益,亦不敢不力求精详。谨逐条加具案语,诠释详明,免兹疑误。 : 至各国民事诉讼律,有于规定诉讼关系外,兼规定执行关系者,日本、德国即用斯例。惟查诉讼关系与执行关系不能强同,诉讼关系其主旨在确立私权,执行关系其主旨在实行私权。二者之旨趣、程序均各不同,如强合为一,揆诸法理,实所未安。兹仿奥国例,折而为二,于民事诉讼律外,续定执行律。拟俟编篡告成,再行奏陈。庶分别部居,不至凌杂,自可收相得益彰之效。 : 谨缮成册,恭呈 御览,伏祈 饬下宪政编查馆,照章考核。 : 所有进呈《民事诉讼律》草案缘由,谨恭折具陈,伏乞 皇上圣鉴。谨 奏。 : 修订法律大臣、法部右侍郎 臣沈家本 : 修订法律大臣、头品顶戴、仓场侍郎 臣俞廉三 : 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军机大臣钦奉 谕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民事诉讼律草案编纂告竣缮册呈览”一折,著宪政编查馆复核具奏,册并发。钦此。 == 目录 == 第一编 审判衙门 : 第一章 事物管辖 : 第二章 土地管辖 : 第三章 指定管辖 : 第四章 合意管辖 : 第五章 审判衙门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 第二编 当事人 : 第一章 能力 : 第二章 多数当事人 : 第三章 诉讼代理人 : 第四章 诉讼辅佐人 : 第五章 诉讼费用 : 第六章 诉讼担保 : 第七章 诉讼救助 第三编 通常诉讼程序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 第二节 送达 :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濡滞 :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 第六节 言词辩论 : 第七节 裁判 : 第八节 诉讼记录 : 第二章 地方审判厅之第一审诉讼程序 : 第一节 起诉 : 第二节 准备书状 : 第三节 言词辩论 : 第四节 证据 : 第一款 通则 : 第二款 人证 : 第三款 鉴定 : 第四款 证书 : 第五款 检证 : 第六款 证据保全 : 第五节 裁判 : 第六节 阙席判决 : 第七节 假执行之宣示 : 第三章 初级审判厅之程序 : 第四章 上诉程序 : 第一节 控告程序 : 第二节 上告程序 : 第三节 抗告程序 : 第五章 再审程序 第四编 特别诉讼程序 : 第一章 督促程序 : 第二章 证书诉讼 : 第三章 保全诉讼 :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 : 第五章 人事诉讼 : 第一节 禁治产宣告程序 : 第二节 准禁治产宣告程序 : 第三节 婚姻事件程序 : 第四节 亲子关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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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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